员工在工作 - 一篇关于员工歌曲的文章的照片

艺术作品

员工作品所有权是企业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许多雇主认为,既然作品是“在工作中”创作的,版权就自动归雇主所有。然而,权利的获得范围和时间取决于《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及员工的实际责任。

此条目包含的内容:

  1. 那么,“进行中的工作”到底是什么呢?
  2. 作者是谁?版权归谁所有?
  3. “作品被接受的时刻”——它何时发生以及如何理解?
  4. 雇主权利的范围:合同的目的和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5. 2年内未分配员工工作
  6. “媒体”的所有权——谁拥有文件、模型、印刷品?
  7. 第 12 条的规定性——可以做出不同的安排
  8. 法定例外:计算机程序和科学作品
  9. 员工与合作者(B2B/特定工作合同)
  10. “下班后”和职责范围之外的创造力
  11. 在乐队中共同创作歌曲
  12. 实践:如何在公司中正确规范权利?
  13. 摘要——如何避免版权冲突?

那么,“进行中的工作”到底是什么呢?

根据《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的作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履行职务所创作的作品。因此,劳动者的作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 首先,必须存在雇佣关系(即原则上是《劳动法》所定义的雇佣合同,但实际上也包括通过提名、任命或选举建立雇佣关系),
  • 其次,作品必须作为个人职责的一部分而(而不是偶然创作、“顺便”创作或仅在“下班后”创作)。

重要的是,作者始终是(即雇员)。然而,版权归谁所有则取决于进一步的规定和合同条款。

作者是谁?版权归谁所有?

著作权(精神权利)始终归雇员所有。但是,除非法律或劳动合同另有规定,否则。这一点至关重要:权利的转移并非在创作时自动发生(请参阅下文的例外情况),而是在雇主接受作品

此外,这种取得是衍生性的受雇佣合同目的和双方共同意愿的限制。换句话说,雇主获得的仅仅是实现雇佣目的所需的、双方实际达成一致的。仅此而已。

“作品被接受的时刻”——它何时发生以及如何理解?

该法并未规定单一形式。接受可以是明确的(例如,在接受协议、接受电子邮件中),也可以是隐含的(例如,通过作品的出版、作品的开始使用)。此外,《版权法》第13条规定,如果雇主在六个月内是否接受作品(或是否希望修改作品),则视为雇主已无条件接受作品

在劳动合同或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描述接受程序,因为这有助于管理,同时组织公司内部创意材料的流通。

雇主权利的范围:合同的目的和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第12条并未明确“全部”。获取范围取决于劳动合同的目的(即雇主因雇员的业务状况和任务而产生的实际需求)以及双方的共同意图(双方实际理解的使用范围)。因此:

  • 如果雇用平面设计师来设计广告材料,雇主将获得公司营销中典型的利用权;
  • 然而,如果一家公司想将平面设计师的作品用于完全不同的目的,那么如果没有额外的安排,这可能会引起争议。

实践中,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开发领域(即使第12条正式将范围与双方的目的和意图联系起来)。这样,双方就能清楚地知道哪些是允许的。

2年内未分配员工工作

该法案提供了一种防止作品被“冻结”的机制。如果作品旨在发行,而雇主未在作品被接受后的两年内则雇员可以设定一个书面期限,在该期限无效期满后,权利将归还给创作者(连同媒介的所有权)。当然,双方可以另行约定(更短/更长,或排除此期限)。

这是对创作者利益的实际保护:如果公司不使用该作品,就不应该无限期地“屏蔽”它。

“媒体”的所有权——谁拥有文件、模型、印刷品?

一般来说,作品验收后,雇主即获得记录该作品的物品的所有权(第12条第3款)。这在远程办公和BYOD(员工自带设备)安排下尤为重要:验收后,应将源文件、模型、矩阵和打印件交付给雇主(或以约定的方式提供)。

再次强调,各方对此可能有不同的约定。因此,有必要在协议中明确规定源代码的传输方式、格式、存储库访问权限等。

第 12 条的规定性——可以做出不同的安排

第十二条规定“法律或者劳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修改标准机制,例如:

  • 扩大或缩小收购范围,
  • 指定不同的权利转让时刻,
  • 对媒体所有权进行不同的监管,
  • 改变两年的传播期限或期限届满的影响。

同时,我们应牢记,在未规定的(或当事方“超越”其范围时​​),必须遵守《版权法》第5章(第41条及以下条款)的一般原则,包括明确权利转让的利用领域,以及禁止对合同订立时未知的所有未来领域“空白地”承担权利。关于第12条与第41条及以下条款之间关系的理论有所不同,但从雇主的角度来看,保守的做法(必要时适用第5章的规则)更为安全。

法定例外:计算机程序和科学作品

计算机程序(《版权法》第74条第3款)

这里的解决方案更加严格:如果程序是因雇员职责而创建的,则雇主独享所有产权——而且这种权利从一开始就确立了,从程序创建的那一刻起(而不仅仅是从程序被接受的那一刻起)。简而言之,这些权利“源于”雇主。原则上,这简化了 IT 开发,但在实践中,仍然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规则

额外的实际说明:由于这种结构,员工的报酬不是“转让费”,这会产生税收后果(在处置权利的情况下,并不总是能够增加成本)。

科学著作(PrAut 第 14 条)

科学著作适用特殊规则(例如,首次出版权在特定期限内归机构所有)。因此,第12条的适用范围有限,因为该法规定了其自身的制度。

员工与合作者(B2B/特定工作合同)

这是公司面临的头号陷阱。第12条仅适用于雇佣关系。如果您与自由职业者(特定工作合同、委托合同、B2B),权利不会自动转移。您必须另行签订协议:版权转让协议或许可证(包含具体使用领域)。

否则,即使付款,权利仍归承包商所有

“下班后”和职责范围之外的创造力

公司是否有权获得员工私人创作的内容?一般来说,没有。如果作品是在员工职责之外工作时间之外,并且未使用公司资源(最重要的是,它不是工作职责的延续),则权利仍然属于员工。

当然,界限有时会变得模糊:比如有人创建了“非工作时间”的记录,但却使用了公司数据、代码、布局或流程。因此,实施明确的政策(合规性、保密性、利益冲突)并提前就哪些属于公司工作、哪些属于私人工作达成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乐队中共同创作歌曲

如果一个创意产品是合作创作的,其中一些共同创作者是雇员,另一些是分包商,那么实际上,拥有共同的权利。这也是整合权利并在出版或商业化之前闭合权利链的另一个原因。

实践:如何在公司中正确规范权利?

为了避免纠纷,确实值得实施一些简单的解决方案:

雇佣合同

  • 表明员工的职责包括创作具体作品,
  • 描述的程序和转移资源的方法,
  • 明确开发领域(尽管第 12 条将范围与合同目的和当事人的意图联系起来,但精确性可以避免争议),
  • 规范媒体所有权和存储库访问权,
  • 决定如果公司不分配工作会发生什么(截止日期、后果、例外情况),
  • 添加有关保密衍生权利(修改、翻译)的规定。

自由职业/B2B合同

  • 始终在定义的领域内进行转让许可
  • 规范权利和报酬的转让时间,
  • 接收和转移源材料(文件、存储库),
  • 保证条款(不侵犯第三方权利)。

内部政策

  • 使用代码、库、字体、库存照片的规则,
  • “副业”政策(什么是允许的,什么是不允许的,如何避免利益冲突),
  • 命名、元数据、存储库和变更日志的标准。

摘要——如何避免版权冲突?

  • 首先,确定您是与雇员(第 12 条)还是同事(民事合同)打交道。
  • 其次,在雇佣合同中,明确创作责任、素材的接受和移交时机,以及媒体的开发和所有权范围。
  • 第三,记住作品发行的两年
  • 第四,对于计算机程序,适用第 74 条第 3 款,并注意存储库规则和许可证合规性。
  • 第五,在B2B的情况下,与作品的开发领域签订转让/许可协议
  • 最后,规范实践中人身权利的行使问题——由于创作者行使人身权利可能会给买家带来负担,因此最好提前写下规则(例如修改、标记、共同创作)。

通过这几个步骤,您将关闭“权利链”并避免纠纷,而纠纷通常不是由于缺乏善意而是由于误解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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