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常常引发企业内部的争议。许多雇主认为,既然作品是在“工作期间”创作的,版权就自动归雇主所有。然而,版权的范围和取得时间取决于《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及员工的实际工作职责。.
本条目包含以下内容:
- “进行中的作品”究竟是什么意思?
- 作者是谁?版权归谁所有?
- “作品被接受的时刻”——它何时发生,又是如何被理解的?
- 雇主权利范围:合同目的和双方的共同意愿
- 两年内不分配员工工作
- “媒体”的所有权——谁拥有文件、模型、印刷品?
- 第十二条的处置性质——可以作出不同的安排
- 法定例外:计算机程序和科学著作
- 员工 vs. 合作者(B2B/特定工作合同)
- 工作之外和职责范围之外的创造力
- 乐队成员共同创作歌曲
- 实践:如何正确规范公司内的权利?
- 总结——如何避免版权冲突?
“进行中的作品”究竟是什么意思?
根据《雇佣法》第十二条,雇员的作品是指雇员履行其在雇佣关系中职责而创造的作品。因此,存在两个条件:
- 首先,必须存在雇佣关系(即原则上,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存在雇佣合同;尽管在实践中,这也包括通过提名、任命或选举建立雇佣关系)。
- 其次,这项工作必须是作为职责的一部分而(而不是偶然的、“顺便”或只是“下班后”创作的)。
重要的是,作者始终是作者(即雇员)。然而,版权归属则取决于其他法规和合同条款。
作者是谁?版权归谁所有?
作者身份(精神权利)始终归雇员所有。但是,除非法律或雇佣合同另有规定,否则雇主在接受作品时即获得版权。这一点至关重要:权利的转移并非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发生(参见下文的例外情况),而是在雇主接受作品
此外,该项收购属于衍生性收购,且仅限于雇佣合同的目的和双方的共同意愿。换言之,用人单位仅获得履行雇佣目的所需的全部款项,以及双方实际约定的款项。仅此而已。
“作品被接受的时刻”——它何时发生,又是如何被理解的?
该法并未规定单一的接受形式。接受可以明确(例如,通过接受协议、接受电子邮件),也可以隐含表示(例如,通过作品的发表、作品的开始使用)。此外,《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如果雇主在六个月内是否接受作品(或是否希望修改作品),则视为雇主已无条件接受该作品。
在劳动合同或内部规章中明确描述验收程序,因为它便于管理,同时也能组织公司内部创意材料的流通。
雇主权利范围:合同目的和双方的共同意愿
第十二条并未涵盖“一切”。获取范围取决于雇佣合同的目的(即用人单位因雇员的业务性质和工作任务而产生的实际需求)以及双方的共同意愿(双方对使用范围的实际理解)。因此:
- 如果聘请平面设计师设计广告材料,则雇主获得公司营销中通常适用的此类利用权利;
- 但是,如果一家公司想将平面设计师的作品用于完全不同的用途,例如,如果没有额外的安排,这可能会引起争议。.
实际上,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范围(即使第12条形式上将使用范围与双方的目的和意图联系起来)。这样,双方都能清楚地了解哪些行为是被允许的。
两年内不分配员工工作
该法案提供了一种机制来防止作品被“冻结”。如果作品旨在公开发行,而雇主在作品被接受后的两年内没有将其公开雇员可以设定一个书面期限;期限届满后,作品的权利(以及媒介的所有权)将归还给创作者。当然,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例如缩短/延长期限,或排除权利归还)。
这是对创作者利益的一种实际保护:如果公司不使用作品,就不应该无限期地“屏蔽”它。.
“媒体”的所有权——谁拥有文件、模型、印刷品?
一般而言,作品验收后,雇主即获得记录该作品的物品的所有权(第 12 条第 3 款)。这在远程办公和 BYOD(员工自带设备)安排中尤为重要:验收后,源文件、模型、矩阵和打印输出应交付给雇主(或以约定的方式提供)。
同样,双方可能对此有不同的约定。因此,协议中最好包含源代码传输方式、格式、存储库访问权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的处置性质——可以作出不同的安排
除非法律或劳动合同另有规定的条款。这意味着双方可以对标准机制进行修改,例如:
- 扩大或缩小收购范围
- 指定不同的权利转移时间点,
- 对媒体所有权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 更改 2 年的传播期限或其到期后的影响。.
同时,我们必须记住,在未涵盖的(或当事人“超出”其范围的情况),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第五章(第41条及后续条款)的一般原则,包括必须明确规定使用领域,以及禁止“空白”承继所有在合同订立时未知的未来领域的权利。关于第12条与第41条及后续条款之间的关系,各法学界存在分歧,但从雇主的角度来看,保守的做法(必要时适用第五章的规定)显然更为稳妥。
法定例外:计算机程序和科学著作
计算机程序(著作权法第74条第3款)
这里的解决方案更为严格:如果程序是员工履行职责时创建的,则雇主享有所有产权——而且这种产权从程序创建之时起就存在(而不仅仅是从程序被接受之时起)。简而言之,这些权利“源于”雇主。原则上,这简化了IT的利用,但实际上,仍然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规则
补充实用说明:由于这种结构,员工的报酬不是“转让费”,因此不会产生税务后果(不像处置权利那样,并非总是可以增加成本)。
科学著作(PrAut 第 14 条)
科学著作适用特殊规则(例如,在特定期限内,首次出版权归机构所有)。因此,第12条的适用范围有限,因为该法案已制定了自身的制度。
员工 vs. 合作者(B2B/特定工作合同)
这是企业中最常见的陷阱。第12条仅适用于雇佣关系。如果您与自由职业者(签订特定工作合同、委托合同或B2B合同),权利不会自动转移。您必须另行签订协议:一份版权转让协议或一份许可协议(需明确使用范围)。
否则,即使支付了费用,权利仍然归自由职业者所有。
工作之外和职责范围之外的创造力
公司是否拥有员工私下创作作品的权利?一般来说,没有。如果作品是在员工职责范围之外、工作时间之外,且未使用公司资源(尤其重要的是,并非工作职责的延续)的情况下创作的,则作品的权利仍然归员工所有。
当然,界限有时会变得模糊不清:例如,有人在“非工作时间”创建内容,却使用了公司的数据、代码、布局或流程。因此,制定清晰的政策(合规性、保密性、利益冲突)并事先就哪些属于公司工作、哪些属于私人事务达成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
乐队成员共同创作歌曲
如果创意作品是合作创作的,其中一些合作者是员工,另一些是分包商,那么实际上,雇主(就“员工”部分而言)和外部合作者(就其贡献而言)共同拥有作品的权利整合权利并完善权利链的另一个原因。
实践:如何正确规范公司内的权利?
为了避免纠纷,实施一些简单的解决方案真的很有必要:
劳动合同
- 表明该员工的职责包括完成特定作品,
- 描述流程和资源移交方法。
- 明确界定利用领域(虽然第 12 条将范围与合同目的和当事人的意图联系起来,但精确性可以避免争议),
- 规范媒体所有权和存储库访问权限,
- 决定如果公司不分配工作该如何处理(截止日期、后果、例外情况),
- 增加有关保密性和衍生权利(修改、翻译)的规定。
自由职业/B2B合同
- 始终在规定的字段中进行转让或许可
- 规范权利转移和报酬支付的时间点,
- 接收和移交原始资料(文件、资料库),
- 保证条款(不侵犯第三方权利)。.
内部政策
- 使用代码、库、字体、图库照片的规则
- “副业项目”政策(允许什么,不允许什么,如何避免利益冲突),
- 命名、元数据、存储库和变更日志的标准。.
总结——如何避免版权冲突?
- 首先,确定你是在与雇员(第 12 条)还是同事(民事合同)打交道。
- 其次,在雇佣合同中,应描述创作责任、素材的接收和移交时间,以及媒体的开发和所有权领域。
- 第三,请记住2 年机制——决定是否要修改它。
- 第四,对于计算机程序,适用第 74 条第 3 款的,并注意存储库规则和许可合规性。
- 第五,对于 B2B 和作品,与开发领域签订转让/许可协议
- 最后,规范个人权利在实践中行使的问题——因为创作者行使这些权利可能会给购买者带来负担,所以最好事先写下规则(例如修改、标记、共同创作)。
通过这几个步骤,您将完善“权利链”,避免纠纷,而纠纷往往不是由于缺乏善意,而是由于误解造成的。.




